安全查核・查核紀錄
告誡戶:每日 1 萬、不能用網銀、管 5 年,條文怎麼寫,以及它跟警示帳戶是兩套制度
- 查證日
- 2026-09-14
- 最後更新
- 2026-09-14
- 引用出處
- 5 項
- 利益揭露
- 無商業連結
告誡戶指把帳戶或帳號交付他人使用、違反洗錢防制法第 22 條第 1 項,經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機關裁處告誡之人的帳戶。依授權辦法,金融機構應限制其自動化設備每日轉帳與提領額度、禁用網路銀行等電子服務,效力自裁處告誡之日起算 5 年。
太長不看版(5 點)
- 告誡是行政處分,不是刑責也不是前科,但帳戶限制自裁處告誡之日起算 5 年,比警示帳戶的 2 年長。
- 限制內容寫在辦法第 6 條:ATM 每日轉帳、提領各以 1 萬元為上限,禁止網路銀行、行動銀行與連結支付平台,臨櫃仍可辦但要說明合理性。
- 5 年內再違反,期間自前一期屆滿日的翌日重新起算 5 年,也就是會接續累加。
- 交易所帳號不是被限制,是被結清後直接關閉;電子支付帳戶另有每月 3 萬、每日 1 萬的上限。
- 告誡戶與警示帳戶是兩套法源、兩個機關、兩種期限,先分清楚自己是哪一種,再決定找誰(本文為一般資訊,非個案法律意見)。
本頁目錄(12 節)一句話:告誡是處分,限制是 5 年・告誡戶與警示帳戶:兩套法源,兩個機關,兩種期限・母法怎麼寫:第 22 條的階梯…
搜尋「告誡戶」的人,手上多半有一張警察機關寄來的告誡書,然後發現提款機一天只能領 1 萬、網銀登不進去。這頁做一件事:把管這件事的兩份法規原文攤開,告訴你限制到底是什麼、管多久、怎麼算,以及它跟警示帳戶為什麼是兩回事。條文取自洗錢防制法第 22 條與《洗錢防制法第二十二條第六項帳戶帳號暫停限制功能或逕予關閉管理辦法》,查證日 2026-09-14。
一句話:告誡是處分,限制是 5 年
告誡戶不是一種帳戶類型,是一種人的身分。辦法第 2 條第 1 款把「行為人」定義成:
行為人:指違反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經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機關裁處告誡之人。經裁處告誡後五年內再違反者,亦同。
所以流程是三段。你把帳戶或帳號交給別人用,這是第 22 條第 1 項禁止的行為。警察機關依第 2 項裁處告誡。金融機構再依第 5 項與辦法,對你名下的帳戶做限制。限制的對象是人,不是那一個被交出去的帳戶。你在別家銀行的帳戶同樣落在射程內。
本文法律內容為一般資訊、非個案法律意見。涉及行政救濟或刑事案件時應諮詢律師。
告誡戶與警示帳戶:兩套法源,兩個機關,兩種期限
這是本頁最重要的區分。兩種狀態經常同時發生在同一個人身上,但它們的法源、發動機關與解除路徑完全不同。
表格可左右滑動
| 告誡戶 | 警示帳戶 | |
|---|---|---|
| 法源 | 洗錢防制法第 22 條 + 第 6 項授權辦法 | 銀行法第 45 條之 2 + 存款帳戶及其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交易管理辦法 |
| 誰發動 | 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機關裁處告誡 | 法院、檢察署或司法警察機關通報 |
| 前提 | 把帳戶、帳號交付或提供他人使用 | 偵辦刑事案件需要 |
| 期限 | 自裁處告誡之日起算 5 年 | 自通報時起算 2 年,可延長 1 次、1 年 |
| 限制範圍 | ATM 每日轉帳、提領各 1 萬元;禁用網銀等電子服務;臨櫃可辦 | 暫停該帳戶全部交易功能 |
| 波及範圍 | 行為人名下所有金融帳戶、交易所帳號、第三方支付賣方帳號 | 該帳戶,另加開戶人其他帳戶為衍生管制帳戶 |
表裡最容易被忽略的一格是「誰發動」。告誡是警察機關作成的行政處分,警示是司法或偵查機關的通報。兩者的救濟對象不同,跑錯機關等於白跑。警示帳戶的解除路徑本站另有專頁,見警示帳戶被列了怎麼辦。
另一格是期限。多數人以為告誡「只是警告」比較輕,但帳戶限制 5 年,比警示帳戶的 2 年長得多。輕的是法律評價,不是生活上的後果。
母法怎麼寫:第 22 條的階梯
先看母法。洗錢防制法第 22 條第 2 項:
違反前項規定者,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機關裁處告誡。經裁處告誡後逾五年再違反前項規定者,亦同。
同條第 3 項規定,有期約或收受對價、交付帳戶帳號合計 3 個以上、或裁處後 5 年以內再犯三種情形之一,就是 3 年以下有期徒刑、100 萬元以下罰金。這道階梯本站在用 USDT 或第三方支付出入金的法律位置那頁逐字引過,這裡不重複。
與告誡戶直接相關的是第 5 項,它是課給業者的義務:
違反第一項規定者,金融機構、提供虛擬資產服務及第三方支付服務之事業或人員,應對其已開立之帳戶、帳號,或欲開立之新帳戶、帳號,於一定期間內,暫停或限制該帳戶、帳號之全部或部分功能,或逕予關閉。
「一定期間」多長、「限制」限制什麼,母法沒寫,交給第 6 項授權的辦法。所以讀者真正要看的是辦法,下面逐條講。辦法由法務部會同金管會、數位發展部訂定,自 113 年 3 月 1 日施行。114 年 5 月 1 日配合母法條次變更修正發布,修正總說明載於行政院公報。
限制什麼:辦法第 6 條逐字
辦法第 6 條第 1 項的開頭先劃出例外,再列限制:
金融機構對於行為人之金融帳戶,除繳交公用事業費用(如水、電、瓦斯)、稅款、罰金、罰鍰、滯納金外,應為下列限制:
三款限制原文如下。
一、每個帳戶之晶片金融卡於自動化服務設備(含實體/網路 ATM)每日轉帳(含約定、非約定交易)、提領金額上限各為等值新臺幣一萬元整;晶片金融卡消費扣款(含行動金融卡)與前述額度併計。
二、禁止使用網路銀行(含行動銀行)、電話(語音)銀行及將存款帳戶連結各式支付平台(含電子支付、第三方支付、行動支付或開放銀行TSP業者等)及其他類似之電子銀行業務辦理支付或轉帳服務。
三、臨櫃辦理提領、轉帳或匯出匯款時,金融機構為執行加強行為人身分確認或持續審查措施,得要求其提供交易相關資料,證明交易之合理性,如無法提出合理說明時,金融機構得拒絕其交易。
第 1 款的「各為」要讀準。轉帳 1 萬、提領 1 萬,是兩個獨立額度,不是合計 1 萬。但金融卡消費扣款會併入提領額度計算,刷卡買東西會吃掉當天的提款空間。
第 2 款是實際上最痛的一條。它不是限額,是禁止。網路銀行、行動銀行、電話銀行、綁定電子支付與行動支付,全部不能用。這解釋了為什麼搜尋「告誡戶 限制」的人最常問的是「LINE Pay 怎麼不能綁了」。
第 3 款留了一扇門:臨櫃可以辦。但這扇門附帶條件,金融機構得要求你證明交易的合理性,說不清楚就得拒絕。所以「告誡戶還能轉大額嗎」的答案是:能,走櫃檯,而且要準備好說明。
把三款合起來算一個實際場景。你月薪 4 萬,薪水進的是告誡戶。當月房租 1.5 萬要轉給房東,網銀不能用,ATM 一天只能轉 1 萬。你要分 2 天轉,或跑一趟櫃檯並解釋這筆錢是房租。生活能過,但每一筆超過 1 萬的支出都要多一道程序。
管多久:5 年,再犯接續算
辦法第 4 條兩項原文:
本辦法所為帳戶、帳號暫停、限制功能或逕予關閉等措施之效力,自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機關裁處告誡之日起算五年。
於上述限制期間內,行為人再次違反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者,期間自前項期間屆滿日之翌日起,重新起算五年。
第 2 項的算法值得畫出來。第 1 次告誡在 2026 年 3 月,限制到 2031 年 3 月。若 2028 年再犯,新的 5 年不是從 2028 年算,是從 2031 年 3 月屆滿日的翌日算到 2036 年。兩次違反,實際被管 10 年。
但第 2 次違反本身,依母法第 22 條第 3 項第 3 款,已經是 3 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事範圍,不再只是告誡。辦法第 4 條第 2 項處理的是帳戶限制的期間,刑責另外走。
電子支付、交易所、第三方支付:各有各的規則
辦法對三類帳號的處置強度不同,交易所最重。
電子支付帳戶依第 6 條第 2 項另有兩個上限。
一、每個電子支付帳戶每月累計代理收付實質交易款項之付款金額,以等值新臺幣三萬元為限。
二、每個電子支付帳戶每日累計國內外小額匯兌之支付金額,以等值新臺幣一萬元為限。
虛擬資產帳號依第 7 條不是限額,是關閉:
一、拒絕行為人申請開立新帳號。
二、行為人原有帳號,應由提供虛擬資產服務之事業或人員先予暫停該帳號全部交易功能,辦理帳號結清後,逕予關閉。
這一條對用 USDT 出入金的讀者影響最直接。銀行帳戶是「限制」,交易所帳號是「結清後關閉」,兩者不對稱。你在交易所裡的資產會被結清,不是凍結等 5 年。這一段的脈絡本站在虛擬貨幣賭博的法律位置那頁有整理。
第三方支付賣方帳號依第 8 條處理,新申請原則拒絕。既有帳號限開 1 個、不得用虛擬帳號,撥款不得短於請款日起 20 日。每日收款上限 2 萬元、每月 20 萬元。這一條管的是賣家身分,跟一般買家付款無關。
銀行怎麼知道你被告誡:第 3 條的資料機制
很多人的疑問是「告誡書是警察給的,銀行怎麼會知道」。辦法第 3 條第 1 項規定警察機關應建立機制,把違反第 22 條第 1 項的相關資料提供查詢。查詢方是金融機構、完成登記的虛擬資產業者與第三方支付業者。第 3 項允許警察機關以建置系統的方式提供。
第 2 項限定了用途:
前項機構、事業或人員取得違反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之相關資料,僅得作為執行本辦法所定帳戶、帳號限制管理措施及洗錢防制之用,不得為其他用途使用。
這一項對讀者的意義是:銀行拿到的資料只能用來執行限制與洗錢防制,不能拿去做別的。至於它實際上會不會影響貸款、信用卡審核,辦法沒有寫,本站查不到公開的作業規範,不做推測。
你會被當成高風險客戶,而且可能被先暫停
辦法第 9 條第 1 項要求金融機構、虛擬資產業者、第三方支付業者把行為人視為高風險客戶,加強確認身分並持續審查。第 2 項:
金融機構、提供虛擬資產服務及第三方支付服務之事業或人員執行前項強化措施時,發現有疑似洗錢或其他不法之交易時,得於查證期間內,先予暫停帳戶、帳號之全部或部分功能。
這一條說明了為什麼「告誡戶可以收款嗎」不能只回答「可以」。收款本身沒被禁止,但每一筆進出都在持續審查之下。一筆看起來異常的入帳,可能讓帳戶在查證期間被整個暫停,而那不需要任何新的處分。
這頁不能回答什麼
本站只寫可以自行重查的事實,以下這些本文不給答案。
- 你的告誡處分能不能撤銷。那是行政救濟的個案判斷,辦法本身沒有提前解除的程序。
- 銀行實際核定的額度與作業細節。辦法定的是上限與禁止事項,各行公告可能更細。彰化銀行 2025 年 8 月的客戶公告是一個可查的例子,它逐字轉載了第 6 條並註明依第 9 條得先暫停。
- 告誡紀錄會不會影響信用評分、貸款或信用卡。辦法第 3 條第 2 項限定資料用途,但沒有寫聯徵。本站查不到可引用的規範,不推測。
另外要說明查證狀態。全國法規資料庫(law.moj.gov.tw)在 2026-09-14 無法建立連線,本站所在網路與外部抓取端都一樣。本頁的辦法原文改以行政院公報刊載的修正條文對照表,與植根法律網轉載版逐字比對,兩者一致。母法第 22 條原文與本站 2026-09-06 自法規資料庫抓取的版本一致。法規資料庫恢復後會再跑一次逐字核對。
如果你是因為娛樂城出事的
本站看到的告誡戶案例,多數起點是娛樂城的「代收代付」「幫忙出金」。這一段的法律線在娛樂城工作是什麼那頁講過:收了報酬,就從告誡跨進刑責。若對方還在聯絡你,先看娛樂城詐騙的三種手法,並到賭博網站怎麼檢舉找受理管道。
母法第 22 條第 7 項另有一段常被忽略的規定。警政主管機關作成告誡處分時,若知悉當事人有社會救助需要,應通報社會福利主管機關協助其取得社會救助法所定救助。家人因賭博被告誡的情況,見家人賭博怎麼辦。
資料來源與查證狀態
本文條文取自《洗錢防制法》第 22 條,以及《洗錢防制法第二十二條第六項帳戶帳號暫停限制功能或逕予關閉管理辦法》。引用的是辦法第 2、3、4、5、6、7、8、9 條。辦法於 113 年 2 月 29 日訂定發布、113 年 3 月 1 日施行,114 年 5 月 1 日修正發布,修正總說明與條文對照表刊於行政院公報。查證日 2026-09-14,查證方式見上文「這頁不能回答什麼」末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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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告誡戶跟警示帳戶一樣嗎?
不一樣。告誡戶的法源是洗錢防制法第 22 條與其授權辦法,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機關裁處告誡,限制效力 5 年。警示帳戶的法源是銀行法第 45 條之 2 授權的管理辦法,由法院、檢察署或司法警察機關通報,警示期限 2 年、可延長 1 次 1 年。一個人可能同時處於兩種狀態。
被告誡之後,帳戶還能用嗎?
能,但功能被限縮。依辦法第 6 條,晶片金融卡在自動化服務設備每日轉帳與提領上限各為等值新臺幣 1 萬元,禁止使用網路銀行、行動銀行、電話銀行與連結各式支付平台。臨櫃提領、轉帳、匯款仍可辦理,但金融機構得要求你提供交易相關資料證明合理性。繳公用事業費、稅款、罰金、罰鍰、滯納金不在限制之列。
告誡戶的限制多久?
依辦法第 4 條,效力自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機關裁處告誡之日起算 5 年。限制期間內再次違反第 22 條第 1 項,期間自前一期屆滿日之翌日起重新起算 5 年。
告誡戶可以收款嗎?
辦法沒有禁止帳戶收款,限制的是自動化設備的每日轉出與提領額度、電子銀行服務,以及臨櫃交易的合理性審查。但依辦法第 9 條,金融機構應把你視為高風險客戶並持續審查,發現疑似洗錢或不法交易時,得在查證期間先暫停帳戶全部或部分功能。收款本身不被禁止,不等於收什麼款都不會被暫停。
告誡戶怎麼解除?
辦法本身沒有申請提前解除的程序,效力就是第 4 條的 5 年。限制的前提是「經裁處告誡之人」,所以能改變處境的是那個告誡處分本身,那屬於行政救濟的範圍,要找的是作成處分的警察機關,不是銀行。本站不對任何個案判斷救濟能否成立,請諮詢律師。
告誡戶可以開新帳戶嗎?
依辦法第 5 條,金融機構受理告誡戶申請開立新帳戶時,若有存款帳戶及其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交易管理辦法第 13 條第 2 項所定情形之一,應拒絕開戶。交易所帳號依辦法第 7 條直接拒絕新開;第三方支付賣方帳號原則拒絕、例外核准也附帶服務限制。
引用出處與查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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